第2屆青漫獎即日起受理報名 鼓勵青少年投入原創漫畫創作
一、目的
文化部為強化我國內容製作力,鼓勵製作中長篇漫畫作品,由故事開發到製作各產業鏈結(含漫畫家、編劇、編輯、助手或行銷等),帶動漫畫人才、技術及製作規模升級、提升臺灣漫畫能見度及影響力,促進臺灣原創漫畫長期經營及多元發展,特訂定「文化黑潮之 T-Comics 臺灣中長篇漫畫產製徵案要點」。
二、申請資格
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,但不包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。
三、申請期間
原則每半年收件一次,以文化部公告為準。(115年度第1次徵件自115年4月20日起至6月22日受理收件。)
四、申請方式
採線上申請方式,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,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(http://grants.moc.gov.tw/Web/)進行線上申請,並上傳第七點規定之文件,逾期申請者,不予受理。
五、申請條件
(一) 計畫內容所產出之漫畫作品應為全新創作或既有作品之全新集數(皆含改編),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公開發表或出版發行,且使用我國國家語言創作,並定期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出版、刊登、發行。應於計畫期程內完成創作及公開發表,其中紙本作品應完成單行本之實體出版,數位作品應完成定期發表或連載。
(二) 本要點為三年期跨年度計畫,應擇一完成以下規格:
(三) 申請案製作主題(故事內容)不限,但應具完整故事架構,且申請時應提出至少三十頁漫畫作品分鏡或草稿、故事大綱及腳本、角色設定及過往作品等。如利用漫畫轉譯臺灣歷史、文化多元面向,或已有規劃後續跨域應用者(例如戲劇、電影、動畫、音樂劇、遊戲等),得優先列入補助考量。
(四) 主要團隊成員:
(五) 申請案應務實規劃製作期程,依規劃期程如期如質完成製作。
(六) AI 技術可作為輔助創作、製作流程之工具,如為完全使用 AI 技術生成作品,則非為本要點支持對象。若提案計畫有規劃運用 AI 技術,應於申請時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。
六、補助額度及範圍
(一) 補助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(含稅)。
(二)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製作相關之項目及行銷費用(不包含廣告費),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、器材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(例如水電、能源、通訊等開銷)等項目。
(三) 計畫內容或類似計畫並未重複獲得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(構)、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、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、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(構)之獎補助。
七、申請應備文件
(一) 申請表。
(二) 計畫書:須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,格式另行公告(請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確認詳細內容)。
(三)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:
(四)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,提醒事項如下:
八、評審作業
(一) 資格審查:文化部先就申請者資格、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,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,文化部得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,應不予受理。補件以一次為限。
(二) 評選小組:
(三) 評選項目:
九、簽訂補助契約
(一) 獲選者應於文化部指定期限內與文化部完成契約之簽訂。契約由文化部另定之。
(二) 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:
(三) 計畫書之變更:
十、撥款及核銷
(一) 獲補助者,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,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,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,審核通過後始撥付該期款項。
(二)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,依限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、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用單據(須包含本案所有漫畫家、漫畫編劇及助手費用之支用單據)、本部抬頭之收據、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、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,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,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,由本部另行公告之。
(三) 獲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,應依據「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相關規定辦理;獲補助案經費結報時,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,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。
(四)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,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,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,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,並應受本部之監督。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,但獲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」監督,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、進度及其他事宜,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;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。
十一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
(一) 獲補助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,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、如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、違反本要點、違反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,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,並追繳已撥付款項,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。
(二) 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以及執行本補助計畫主要團隊成員,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,文化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。
(三) 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外活動或報名獎項時,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。
(四) 獲補助者製作完成時,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文化部授權之第三人,得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,為不限時間、地域、次數及方式之利用,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(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、簡報及網路傳輸)之書面正本一份(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,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)。
(五) 文化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,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(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)、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、出席會議或課程(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),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,獲補助者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;獲補助者並應依文化部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。
(六)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,應按補助比例繳回。
(七) 獲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者,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文化部。
十二、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:
(一)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文化部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,蒐集、利用、處理其個人資料。違反者,不受理該申請案。
(二) 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,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,如有蒐集、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、性別、聯絡資訊等,於交付文化部前,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,且同意文化部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。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,致他人受有損害者,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十三、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、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文化部之事由,致文化部無法執行補助者,文化部得停止受理、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、不撥付補助金,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文化部任何補償或賠償。
十四、申請者之申請文件,恕不退件,亦不得要求退還。
十五、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,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文化部解釋之。
※ 詳細內容請以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公開之「文化黑潮之 T-Comics 臺灣中長篇漫畫產製徵案要點」為準。
資訊來源: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